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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区农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农业和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三农”工作建议,制定“三农”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农业和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本区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区划工作,制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旅游布局规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三)指导、推进现代农业基地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负责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和配送等先进设施和设备的引进和推广,建立与本区农业发展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体系。

(四)落实本区粮食、生猪和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生产,完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销售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会同或受国资部门委托,监督、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会同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和农民发展建设的有关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

(六)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农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农民培训;发展农业信息化技术,推进数字农业建设。

(七)承担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和农兽药残留检测管理,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以及品牌培育和创建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和畜禽资源化综合利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等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承办划定狂犬病疫点、疫区的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畜禽免疫计划;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的检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放,核发动物、动物产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负责对兽药和饲料生产销售、兽医卫生监督和证章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种畜禽生产、孵化生产等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监管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植物检疫工作,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负责植物调运和植物产地检疫的审批。

(十)组织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区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使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参与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的审核;参与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运输证的审核;承办本区水域滩涂养殖、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特殊情况要用火、填埋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行政许可。

(十一)负责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承办本区使用低于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行政许可;负责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负责农资经营资格初审。

(十二)负责本区农机及农机驾驶员证照年检工作;负责本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负责本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和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试;负责本区农机事故责任的行政确认。

(十三)负责管理本区林业资源和城区外绿化工作;负责对林业苗木等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外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负责临时占用五十平方米以下(除农村防护林外)其他林地的行政许可,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使用、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同意书,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负责林木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审核,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负责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审核,负责本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的审核;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区护林防火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负责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平台。

(十六)负责指导增加农民收入工作;参与制定农民非农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利益的来信来访工作,维护农村稳定。

(十七)负责本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核;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粮食运输技术规范的情况;负责编制本区粮食仓储建设计划,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库的产权及用途变更;加强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粮食应急预案;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本地区农户粮情调查。

(十八)负责本区行政指令性安排的粮食供应;负责落实粮食购销政策和收购计划,完成市、区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并确保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定并实施轮换计划;负责部队、帮困对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粮食供应管理;负责发放城镇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1号
邮编:201620
电话:(021)37735359   
传真:3773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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